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强化过程监督,维护正常施工秩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安全和材料供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现场管理机构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基建处负责管理的校(院)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
第二条 基建处是负责校(院)内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院)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基建处组织成立建设单位现场管理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指定1人为项目代表,项目组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管理,项目代表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项目组代表建设单位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具体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等进行管理;根据现场施工需要与校(院)内外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初步审核工程进度款与监理费用申请;协调处理施工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基建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现场施工并履行主体责任。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现场施工进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现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立值班室,并安排专人值班。
第六条 监理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监理团队,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等进行监督,做好监理日志,及时向项目组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组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按程序施工,按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并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设项目材料和设备采供按照《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基本建设材料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材料和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任何情况下不减轻、不替代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对材料质量应负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管理应进行充分论证,按照《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第三章 进度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须编制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各方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组根据施工进度组织初审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基建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同进行审批与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组根据施工进度指导、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搜集与整理工作,具体按照《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暂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组须定期组织实际施工进度检查与复核,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偏离及时调整与纠正,并要求施工单位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单位要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接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单位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因总承包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因分包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用地周边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在施工现场须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展板。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须按照规定采取道路硬化、土方覆盖或固化、配备专职保洁人员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较大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工程以及有其他特殊需要的工程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