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02作者:设置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校(院)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提高设计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规划、设计原则

 第一条  基建处是校(院)负责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基建处负责管理的校(院)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

 第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从校(院)建设的全局出发,依据校(院)发展总体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安全质量和经济合理、既有项目和新改扩建项目等方面的关系,以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工程设计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规划和描述,是工程建设的关键。工程设计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进行管理。通过工程设计管理应实现竣工决算不超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超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不超可行性研究估算的投资控制目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管理应加强对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对设计各阶段成果的审核,严把设计质量关,调整和优化设计各阶段成果,从源头上减少设计变更。

第二章  规划、设计过程管理 

 第五条  基建处应按照国家和校(院)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经技术咨询、专家评估、部门审核、公众参与、校(院)决策等环节之后,按政府相关规划管理流程规定报批。

 第六条  基建处应依据校(院)事业发展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并以此指导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经校(院)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基建处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设计各阶段组织履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手续。

 第八条  基建处应按照国家和校(院)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设计之前应完成地质勘察报告,为项目设计提供科学、可靠、数据准确的地质资料。

 第九条  基建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使用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需求,通过充分论证后编制设计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建筑面积、建筑风格、使用功能、前期论证的基础资料及各专业技术要求。委托书的编制应做到内容详细、要求明确、数据准确、科学规范。

 第十条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三个阶段划分。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的各阶段成果均应经相关专家评审和基建处审议,开展下一阶段工作。方案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送具备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不得使用。

 对室外工程、维修改造等不具备送审条件的项目,需由基建处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计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将设计文件和设计管理文件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并移交相关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基建处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交底、会审。会审中发现施工图纸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图纸会审记录。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是对施工图内容的调整和变动。对工程建设的设计变更,应当坚持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优化实施、有效实现的方针,按照引发变更的不同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变更设计所产生的设计费用由基建处依据设计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对因校(院)因素发生的设计变更,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要求的情况下,基建处应在取得校(院)关于变更的相关决议或批示后进行变更设计。对因使用单位因素发生的设计变更,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基建处审核,重大变更设计应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

 第十六条  对因现场优化设计因素发生的设计变更,应依据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优化实施、有效实现的原则,经基建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七条  进入施工阶段后,建设项目确需设计变更的须按照《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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