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02作者:设置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校(院)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材料设备管理,健全材料设备管理制度,明确材料设备管理职责,实现材料设备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材料设备管理职责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基建处负责管理的校(院)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基建项目。

 第二条  材料设备管理注重事前控制,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杜绝质量事故。

 第三条  基建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承担工程相应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责任,参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材料设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基建处组建材料设备领导小组,由处长任组长,主管材料设备和工程副处长任副组长,项目负责人和材料设备负责人任成员,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材料设备调研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材料设备信息数据库。

 (二)负责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前的样品确认及样品封存工作。

 (三)监督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要求监理人对建设项目所有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永久设备进场前进行严格检查,特殊重要设备进行出厂前验收,达到质量控制目的,杜绝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项目建设。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检查在建项目的材料设备质量,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于被查出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立即清出工地料场,做好台帐备案工作,并把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五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质量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等形式对施工过程的材料设备质量进行监控。

 (二)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控制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三)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材料设备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材料设备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材料设备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严格按设计要求、相关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进行选样、送样、采购、试验、检测和验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对材料设备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材料设备质量保证情况。

 (三)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材料设备质量事故,提供质量事故的分析报告,并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基建处设置材料设备管理岗位,具体负责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结算、质量控制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负责由校(院)所供材料设备的合同签订、质量验收、对账结算等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进行招标、定价、市场考察等管理工作。

 (二) 材料管理人员要做好大宗材料和有关设备的招标采购前期工作,掌握市场行情,提供多家材料、设备供应厂家(商)供货能力及资信等情况,为招标采购工作提供参考。

 (三) 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材料设备招标文件中数量、规格型号和质量要求等技术指标的拟定及招标采购准备等管理工作,经处务会批准后报招标与政采中心实施招标采购。

 第八条  甲定乙供的材料设备由基建处、招标与政采中心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进行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货单位、品牌、价格。

 基建处材料管理人员要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中标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并组织供货。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加收其他费用或压低价格,中标供货单位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材料设备所产生的的管理及税金等费用,双方不得以此来延误合同的签订,若由此造成无法签订合同或工程延误,各自将承担所有产生的后果及责任。

 第九条  凡由校(院)供应的材料设备由基建处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总进度计划报招标与政采中心实施招标采购,确定供货单位,签定合同并组织供货。供货合同的签订严格按校(院)合同管理办法实行。材料管理人员组织供货合同的起草及会签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的履行管理工作。

 基建处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设备需求计划,计划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规格、型号、所属专业类别、使用部位、进场时间等要求。

 第十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出现未定价的材料设备,应通过市场考察询价、参照有关价格文件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定价。主要材料设备及大宗材料设备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并由基建处下发价格通知;地材、附属材料、小件或零星材料设备参照定额价目表及有关材料价格信息并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会同跟踪审计等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市场考察后,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基建处负责人、审计处有关人员共同议定,由基建处盖章下发定价通知。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及市场考察结束后,应及时写出评标报告或市场考察报告;价格调整、定价会议等应有相关记录。

第三章  进场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处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及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所有材料设备,严格把关,查对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质量指标。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管理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一律不准使用。材料设备验收后填写材料设备验收报告单备案。工程交工后归档。

 第十三条  各项验收均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及出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应办理退换货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设备计划至少应在要求进场时间前 60天提出;已招标的材料设备计划,应在施工要求进场时间前7天提出,以便组织供货。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项目代表在施工现场发现有不合格、证单不全、未经复验的材料设备,应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施工单位已经使用的,必须立即拆除,并应及时通报相关负责人;问题严重的经基建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单。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对材料设备的抽样检测、审查签认不减轻、不替代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四章  结算支付

 第十七条  材料设备验收合格并出入库后,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必须做到账目清、手续全、双方无异议。

 第十八条  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单项工程所供材料设备台帐,以便对不同工程分别进行材料设备结算。

 第十九条  甲定乙供的材料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供货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若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在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无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校(院)可代扣材料设备款。因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校(院)代扣时要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以欠款5%的罚款。

 第二十条  由校(院)供应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会签,报有关领导审定后,做结算依据。

校(院)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依据合同,经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基建处负责人、分管校(院)领导逐级签字后,与供货厂家(商)结算。

 第二十一条  别材料设备在合同履行期间,确因市场价格浮动较大,需要调整定价时,材料设备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考察市场,写出考察报告,经处务会研究同意并送招标与政采中心、审计处会签后,报分管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材料设备结算完毕,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整理材料设备合同、结算清单及相关文字记录与工程竣工资料一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