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校(院)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各参建方和管理方责任,确保工程顺利验收、交接,根据建设部、省、市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校(院)新建建设项目及由基建处负责的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工程预验收,同时组织专项工程验收;
(二)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四)办理移交。
第二章 竣工初验和专项验收的组织
第三条 竣工初验是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前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初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整改,确保正式验收一次性通过。
第四条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确定初验时间和有关事宜,通知基建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初验。
第五条 竣工初验的内容:
(一)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检查建设项目实体质量;
(三)检查建设项目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四)对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五)对初验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初验整改及复检:基建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参照正式竣工验收要求,按初验内容,经讨论后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工作由项目监理单位监督。整改结束后,监理组织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形成初验报告,并报送基建处。
第七条 规划、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基建处组织相关单位配合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第三章 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 基建处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同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应该在预验收合格和专项验收合格以后进行。
第九条 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各项设施能达到使用功能要求;
(二)竣工初验合格;
(三)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十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基建处收到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基建处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基建处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方面的评价,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基建处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涉及的竣工验收资料需要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必须通过基建处向外申报。
第十四条 基建处应指派专人管理工程资料的申报工作,按要求收集和编写,并监督相关单位配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装订工作。
第四章 工程移交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共同到建设项目现场办理移交使用手续。工程及设备设施由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和网络信息中心签字移交,资产管理处正式接收后分配给使用部门。
第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对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用单位也可同时参加工程移交。
第十七条 校(院)成立项目移交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移交验收的检查、评定工作。工程移交验收小组由校(院)分管领导、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网络信息中心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竣工移交使用的依据: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计划。
(二)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及竣工图纸。
(三)有特殊要求的单项工程的技术资料。
(四)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移交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由使用单位书面向基建处提出,基建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或供货厂家按施工合同的要求限期维修,并达到合同要求的使用条件。超出保修期出现的问题由使用单位书面向校(院)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维修申请。
第二十条 对工程移交时提出的遗留问题,属承包合同范围内的,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属承包合同范围以外的改造工程,由接收部门或使用单位向校(院)提出书面申请,校(院)研究批准后,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改造,但不影响对已完工程的移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及交接意见单
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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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工程竣工移交单
工程名称 | 建筑面积 | ||||||||
工程地点 | 结构类型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设计单位 |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
工程质量等级 | 交接时间 | ||||||||
交付单位 | 接收单位 | ||||||||
移交内容: | |||||||||
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 |||||||||
接收单位意见: | |||||||||
使用单位意见: | |||||||||
交付单位意见: | |||||||||
参加交接人员签字 | |||||||||
交付方: | |||||||||
接收方: | |||||||||
使用方: | |||||||||
交付单位负责人签字 | 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字 |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 |||||||
(盖章)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